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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文章来源:峨边组工网 发布日期:2014-09-01
主办:中共峨边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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