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阳光、规范、有序选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公正、公开、透明的干部调配制度,进一步推动干部人才引进和稳定,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才优先原则。调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人才优先、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坚持编制和职位空缺原则。调入单位须有相应编制和职(岗)位空缺,无空缺的,一律不得调进人员。 (三)坚持平行和顺向流动原则。事业单位按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方式,只能在经费形式相同的单位之间调动,或从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单位顺向流动。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入人员必须经过调入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县委编委会、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同意。 二、管理权限 县委组织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调动;乡镇机关,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 县人社局负责: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调动。 三、调动条件 (一)调入人员必须具有与调入单位相对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事业人员身份。 (二)新录(聘)用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原则上不得调入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之间调动的,应在本乡镇工作满两年以上。 (三)新录(聘)用工作人员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调离峨边。参加县外遴选考试的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后,须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因特殊情况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人员要求调出本县的,应当缴纳违约金。 (四)高层次人才、县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需照顾的干部人才可调入我县。 四、调动程序 (一)进人用编审核 调人单位(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向县委编办提出使用空编申请,县委编办经审核后出具《空编使用通知书》。 (二)县内调动程序 1、审核。用人单位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调入请示,并附《空编使用通知书》,《拟调公务员登记表》或《拟调事业人员登记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相关股室分别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 2、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研究同意,办理调动手续。 (三)县外调入程序 1、申请。拟调入人员经调出单位同意后,向调入单位提出调入申请。 2、审核。调入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调入申请,并附《空编使用通知书》、《拟调公务员登记表》或《拟调事业人员登记表》、拟调入人员考察材料、相应的证件证书。属照顾夫妻关系的,应附结婚证书、户口薄和配偶在职工作证明。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编办。 3、审批。县委编办初审合格后,报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调入手续。 (四)调出县外程序 县委管理的干部要求调出本县,本人事先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委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应程序。其他工作人员要求调出本县,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应程序。 五、有关要求 (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已调入人员应及时转移人事、组织、工资关系。 (三)在调动过程中,凡有违反组织、编制、人事纪律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调动无效;凡超编进人的,县委编办不予上编;凡不符合进人原则和进人条件的,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凡无上编和调入手续的,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不得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四)教育、卫计系统工作人员的调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县教育体育局党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制定具体办法,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批准后实施。县级部门借用、调动教育、卫计系统人员需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