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阳光、规范、有序选配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机关在补充工作人员时,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县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具有相应身份的人员中择优调入。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职位、专业性较强的人员、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选调生以及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采取考核的办法选调。 第三条 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编制限额内选调。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四条 选调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新录(聘)用乡镇工作人员须满最低服务年限;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拟选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在试用期内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需要回避的、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受到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三年内有不确定等次(试用期除外)的。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六条 公开选调应按单位申请、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报名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审批办理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单位申请。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向县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公开选调申请,附《空编使用通知书》、选调职位及职位要求说明。 第八条 制定方案。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制定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方案,明确选调职位及要求,选调人数及范围、选调的程序。 第九条 发布公告。经县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核准选调方案后,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选调单位和职位名称; (二)选调范围和人数; (三)选调资格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和日期; (六)选调程序; (七)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县组织人社部门会同选调单位作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各职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一条 组织笔试。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统一组织,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县情和时事政策。 第十二条 进行考核。根据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核人员名单,笔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列入考核名单,用人单位负责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第十三条 公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进行三个月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 第十四条 审批办理。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对其考核,考核合格提出拟调申请,附《拟调人员审批表》、试用期考核材料,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纪律 第十五条 公开选调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 第十六条 选调单位不按选调程序选调工作人员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从事公开选调工作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违反选调工作纪律的,严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选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育、卫计系统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公开选调办法。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未涵盖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