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组织生活
问:组织生活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答:《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问:民主评议党员时,预备党员如何参加评议?
答: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评定等次。对表现突出的预备党员,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对表现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02发展党员
问:党支部如何确定发展对象?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为: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党支部按照上级党委备案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
问:支部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能否继续审批?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
03党员教育管理
问:高校毕业生工作尚不稳定,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吗?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1)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的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
【特别提醒】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高校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转出组织关系的高校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转接的,由高校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04换届选举
问:上级党组织指派的支部书记还需要经过选举吗?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在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问:党员代表大会应该如何排列次数?
答: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者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第×次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一般应重新排列。如某学校已召开“中国共产党××大学第六次党员代表大会”,届中学校更名,其召开的新一届党员代表大会应重新排列,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大学(注:新名称)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05党费收缴
问:离退休人员的党费按什么标准交纳?
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相关介绍】
(1)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2)对已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可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的原则确定党费交纳基数。
(3)国有企业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向地方移交退休职工党员时,应当向接收地党组织同时提供退休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
(4)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问:灵活就业党员如果当月没有收入,应按什么标准交纳党费?
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交纳党费。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延伸知识】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规定》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