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乐山市吸引优秀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乐府发〔2014〕15号)和《乐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乐市组通〔2014〕4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沙湾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湾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沙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统筹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和提出具体使用计划。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二)上级人才办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工作需要,从2015年起,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培训、校(院)地合作、优秀人才慰问奖励等。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款由区财政局填写《沙湾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捐赠单位或个人将上述资金缴入区本级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划入区人才专项资金账户。 第六条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金,直接转入人才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包括刚性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的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政府津贴、安家补助、租房补贴和省级以上优秀人才岗位的配套扶持费用等。 (二)人才队伍培养和招才引智工作。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文旅、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发展领域,开展的各类人才培训、选拔、交流、竞赛和招聘活动经费;园区高精尖人才俱乐部开展交流、考察等活动的组织经费;院(校)地合作经费等。 (三)优秀人才和人才优先发展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包括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的沙湾英才、沙湾名师、沙湾名医等人才评选活动经费和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一次性配套奖励;人才优先发展示范单位创建补助经费及省、市人才优先发展试点单位配套支持经费。 (四)人才工作重大活动和人才关爱活动。包括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组织的人才工作重点课题调研、重大活动组织经费;开展优秀人才慰问、交流、联谊、体检等活动经费;各类人才信息资源库建设、统计等经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申报、评审和审批制度。 (一)申报: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各乡镇、区级重点人才工作部门(单位)、园区高精尖人才俱乐部根据下一年度全区人才工作安排,编制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填写《沙湾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结合工作开展和预算资金可用额度,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开发资金使用计划。 (二)评审。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织与申报项目有关的专家、学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审批。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财政局提出具体安排使用计划,5万元以下(含5万元)资金需求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签后划拨;5万元以上资金使用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资助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书,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自觉接受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的检查、考核、评估,以及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区级重点人才工作项目部门(单位)、园区高精尖人才俱乐部须将本年度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人员对资助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人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人才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挪用、截留资助资金,不按规定范围使用资助资金,经调查核实后,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将终止资助并收回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今后有关项目一切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