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作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6月24日人民网)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强烈的法治意识是做好各项的工作的思想基础。向宪法宣誓这一形式作为一种制度贯彻下去是让法治意识生根于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头脑中的一种有效途径。它不但是一种形式,更是用形式保障效果的现实办法。 “小事违誓当墨或鞭,大事违誓当杀。”——《周礼》。中国古代就有关于宣誓制度法律化的记载。宣誓制度在西方也有着久远的历史,被广泛的运用,而且还主要是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中世纪的《萨利克法典》第58条规定:“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其所有的财产,但还不够偿付依法所该缴纳的罚金,那么他必须提供12个共同宣誓人。把国家工作人向宪法宣誓法律化制度化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正确选择,是让法治精神深入干部心中的一种有效方式。 国家工作的法治意识的有效形成和加强,是对全社会法治意识形成的重要示范和引领,是让全社会法治意识蔚然成风的“星星之火”,而向宪法宣誓就是让这“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的一颗种子,将法治意识深深植根于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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